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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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
简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1988年9月正式成立,现为中国书画界联合会会属单位。第一任院长王遐举。第二任名誉院长原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院长杨植林。第三任院长柳倩。第四任院长袁守启(启笛)。第五任院长张玉亮。现任院长陈振元。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继承和发展中国书法艺术,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为己任。主要任务是:从事中国书法艺术研究工作;培养中青年书法艺术家;发掘我国中青年书法艺术人才;开展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为书法作品转化为艺术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研讨书法理论和艺术发展动态;开展中国书法艺术教育事业;为继承和发展中国书法艺术,促进我国当今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健康有续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院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一系列书法艺术研究和书法艺术教育的普及工作。为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家之间的艺术交流,本院相继举办了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全国书画作品展、全国各民族大团结书画作品展、庆祝建国50周年全国书法作品展、共和国开国将军书法作品展、庆祝建军75周年全国书法作品展、中国中青年书法作品赴日本展、中国中青年书法作品赴韩国展,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全国会员书画作品展、为在华使领馆外国友人举办中国书画艺术品鉴赏知识讲座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赢得了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本院具有部门设置健全、设施齐备、服务配套的书法艺术研究与教育和文化市场服务的专业组织。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
第二条: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是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成立的专业性书法研究机构。是连接广大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继承和发展中国书法艺术,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为己任。
第三条: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结合本机构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书法艺术,推进我国书法艺术研究事业,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以市场运做的方式,为我国广大书法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进入国内外艺术品市场搭建桥梁和展示平台,为振兴和繁荣中华民族书画艺术贡献力量。          
 
第三章   
 
第一条: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在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书法艺术的基础上,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二条: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本院书法家根据当前书法艺术的发展走向制定研究课题,撰写和发表专业文章,在一些专业刊物上发表。
第三条:组织书法家学术交流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认真组织全国会员作品展、国际书法作品展等各种形式的书法展览或交流笔会。
第四条:开展书法艺术教育,培养书法艺术人才,壮大书法艺术创作人才队伍。对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院  士
 
第一条: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实行院士和研究员聘任制度,聘任期为五年。
第二条:院士、研究员申请资格:1、在书法界有影响的领导者或书法艺术上有显著研究成就的学者,由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聘请为本研究院院士;2、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书法家和书法教育家,在书法艺术研究上有成就的书法界人士、愿意为本研究院做出贡献的,可申请本研究院研究员。
第三条:院士、研究员获准程序: 1、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提名或本人提交报请院士或研究员的申请书。2、经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审核批准。3、由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颁发院士或研究员证书。

第五章  书法家
 
第一条:凡赞成本院章程的各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的国家级、省、市级书画协会的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颁发证书,即为本院特聘书法家。
第二条:凡赞成本院章程,从事书画创作有一定成就和有一定影响的书画爱好者,经本人申请和有关组织推荐,并经院长会议批准,颁发证书,即为本院专业书法家会员。
 
第六章  书画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书画家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笔会、写生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2、有权对本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4、不愿履行本院义务,有退出的自由。
第二条:书画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2、执行和遵守本院章程和决议。
      3、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4、每年向本院交一幅收藏作品,由本院颁发收藏证书。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院下设理事会、院务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学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创作委员会、外联部、项目部、市场部、人保部。
第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负责制定本院发展计划。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设院长一名,常务副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实施本院发展计划。
第四条: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等方面的任务。
第五条:本院组织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主要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草案,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经院长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院长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长会议。

第八章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举办各种艺术活动的收入;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章   
 
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办公地址:北京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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